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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某商场为招揽顾客,遂于B市动物园协商,在1998年6月1~5日租用大熊猫尼尼作为商场入口处的展物。双方经过深入商议,决定由商场制作大熊猫可供观赏的笼子并在笼子周围拉起了隔离线,动物园派一名饲养员照顾大熊猫。当天上午,7岁女童江某在其母亲查某带领下来商场购物并想观看大熊猫,结果由于期间人群拥挤,查某与女儿江某被挤散。江某趁饲养员不注意,爬进隔离带内,把手伸入笼子招呼大熊猫,手臂却被大熊猫抓伤。后经医院诊断,江某右臂下部分软组织挫伤,有部分手臂抓痕较深需缝合,手关节错位。治疗一个月共花去医疗费5000元,营养费1000多元。查某向商场提出要求其承担上述费用,而商场认为自己已尽可能作了安全防范,江某的受害是由于查某监护不力造成的,因而拒绝赔偿。查某遂将该商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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