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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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出版社丢失手稿侵权案
   2011/9/5 23:24:00
原告高垒,陕西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现住北京。委托代理人阎建国,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珺,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艾东,社长。委托代理人孟昭阳,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垒于2004年2月将自己所写的《大话日本动漫史》(上部)手稿投给戏剧出版社,由社长助理刘冉负责整理,其间刘冉让原告压缩修改个别章节,并提出要《大话日本动漫史》(下部)稿件的要求。后原告于当年2月19日将该书下部手稿交给刘冉,此时手里已无手稿备份,该情况刘冉和发行部主任付春皆知。刘冉于2004年5月中旬告知原告投给戏剧出版社的手稿已丢失。原告高垒于2004年6月底确定上述手稿确实丢失后多次与出版社进行交涉,但出版社对此事一直不理不睬,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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