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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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产前B超未检查出先天性脊柱裂侵权案
   2011/9/11 13:39:00
崔某与刘某系夫妻,崔某怀孕后,曾于2004年6月13日到乙医院进行产前B型超声检查,同年9月4日因分娩入住乙医院,产前再次进行了B型超声检查。两次B型超声检查均显示胎儿脊椎骨骼连续,无异常。9月4日16时45分,刘某女儿出生,医务人员发现新生儿骶尾部有一约4*5cm大小膨出物,请神经外科会诊,诊断为“先天性脊柱裂”。9月8日,崔某母子出院。2004年12月10日,刘某之女到济南骨矫形医院就诊,行“马尾神经探查术”,2005年1月21日出院。崔某、刘某、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进行伤残鉴定,被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区人民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3月24日,**市医学会组织了医疗事故鉴定,患方陈述的理由是:患方首先提出了院方所做B超检查人员的资质问题(两次分别由不同人员进行检查),要求出示证据,而院方其中的一名工作人员正出差在外,无法出示该证据;患方又提出每一份B超报告单应由两名专业人员签名,而乙医院给崔某所作的检查报告单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签名,属于程序违法。医学会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出具鉴定结论:本案例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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