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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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光污染侵权案
   2011/9/11 14:21:00
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的隔壁小区居住。被告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着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入原告居室,使原告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工作效率低下。(原告提供了相应图片及影像资料作为证据说明房间内的确实被被告所设置的照明设施照亮的事实。)被告设置的这些路灯,严重干扰了居民的休息,已经违反从2004年9月1日起上海市开始实施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构成光污染侵害。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和排除对原告的光污染侵害,拆除该路灯(诉讼期间被告已停止该路灯使用并主动承诺不再使用该路灯),公开向原告道歉,并给原告赔偿损失1000元。审理中,原告将请求赔偿损失的金额变更为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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