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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纪实小说侵犯他人名誉权案
   2012/7/20 19:15:51
1985年1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1985年3月2日予以转载,对河北省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嗣后,作家刘某到抚宁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该文内容失实,自称“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抚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并使用“小妖精”、“大妖精”、“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对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9万册。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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