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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务局矿工医院医生张某在工作中经常发表一些与他人见解不同的意见,该院领导认为其精神不正常,便依据精神病院个别医生出具的精神分裂症的“门诊印象”和“初步诊断”,研究决定不允许张某上班工作,但张某坚持上班工作。于是,该院下发文件,认为张某不具有自主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张某不服,该院在未经张某本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派人用汽车强行将张某送到某市精神病院,强制住院治疗38天。医院的结论为:“病员自住本院一月余,未发现明显精神病症状,故未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张某从精神病院回家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矿工医院侵犯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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