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学术研讨会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所成立大会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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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法学院网站 2010/4/28 22: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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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学术研讨会暨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所成立大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建筑时报》杂志社联合主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全国律协、北京市高院、浙江省高院、青海省高院等部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著名学府及上海沪鑫律师事务所等知名律所的领导、专家及学者应邀参加了会议。 上午的会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所成立仪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心副主任王轶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女士分别出席会议并致辞。在致辞中强调了建筑房地产法研究的重要性,高度评价了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所成立的意义,并对研究所的成立及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 会议宣布由杨立新教授担任名誉所长,王轶教授担任所长,姚欢庆副教授担任副所长,孙贤程担任秘书长,另外聘请王利明教授、杜万华法官及台湾政治大学黄立教授担任研究所顾问。之后,王利明教授与杜万华法官对研究所进行揭牌,杨立新教授为最高人民法院冯小光法官、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女士、全国律协民委会主任朱树英律师、浙江律协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主任林镥海律师、《中国律师》杂志社陈秋兰、浙江省高院研究室程建乐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侯为清法官等颁发了特邀研究员聘书。第二阶段为“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运用”项目进展情况及研究成果报告会,由杨立新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副教授向大会作主题报告,详细介绍了项目最终研究成果。报告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理论问题”、“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践问题”、“一切为了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代结论”五部分。报告结束后,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冯小光法官对报告作了点评,高度评价了研究报告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下午的主题研讨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题为“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与适用”,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副教授主持。在这一阶段,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印立作了“不可抗力影响下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的主题报告,西南政法大学邓平萍作了题为“情事变更原则制度的司法适用——以《合同法解释(二)为中心》”的报告,重庆大学建筑法研究所王热博士作了“情势变更的类型化”的主题报告,我院王轶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曹守晔法官、北京大学法学院楼建波副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单国军法官对三位报告人发言作了点评。第二阶段主题为“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运用”,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主持。在这一阶段,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主任朱树英律师作了题为“工程固定价格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设定与情势变更的把握”的报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部主任王龙兴律师作了题为“建材大幅涨价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分析”的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晓晨作了题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运用――海峡两岸相关案例之比较”的报告。建设部政策法规司程国顺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副教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侯为清法官、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吴春岐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风对三位报告人发言作了精彩点评。
最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所所长王轶教授致闭幕辞,充分肯定了会议的讨论成果,对与会人员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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