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法三人行 杨立新姚辉王轶三位教授畅谈《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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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法学院网站 2010/10/29 22: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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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晚,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上演精彩的“三人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室主任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应邀为国际学院学子解读《侵权责任法》,三位教师围绕“侵权法责任形态、责任方式及损失分配”等主题进行了演讲。 
首先,杨立新教授对侵权法责任形态问题作了详细分析。他指出,侵权责任形态问题在英美法上称为“侵权责任承担”,大陆法系则通过“多数人之债”来研究,是对应于侵权行为类型的重要问题。杨立新教授经过十几年的研究,在侵权法责任形态概念背景下,系统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侵权法责任形态体系,主要包括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杨教授指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类型的几种情况:一是连带责任,适用连带责任的有共同侵权行为和特别情形规定两种情况;二是按份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第12条即是这种责任类型的典型;三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形式的适用包括产品责任、第三人原因等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单向(替代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两种情况;四是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有六种,即第32条前段、第34条第1款、第34条第2款前段、第35条、第54条、第57条;五为补充责任,包括“补充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责任”;六为相应责任,有单向连带责任的相应责任与过失相抵的相应责任两种情况;七为垫付责任,第52条、第53条,都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有追偿权。
杨教授最后谈到,《侵权责任法》博大精深,每一次阅读法条都会有新的收获,希望同学们能静下心来认真的去做研究,加深体会,勇于发现问题,敢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素养与职业技能。

接下来由姚辉教授针对侵权责任法承担责任方式中的赔礼道歉作了理论探讨。姚辉教授首先谈到了自己民法体系划分的观念转变。然后姚辉教授通过与法官的接触,结合中国的司法现状,探讨了赔礼道歉方式在审判实践中有多大的应用空间以及法院强迫败诉方违反良心自由的赔礼道歉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等问题。主张立法上对赔礼道歉方式采取两种态度;或者在责任方式中直接去除,或者采取严格限定赔礼道歉适用的方式。

最后,王轶教授就责任损失分配进行了阐述。指出了《侵权责任法》中具有中国元素的侵权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一是,侵权承担责任方式的多样化。除传统的赔偿损失以外的其他侵权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从而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高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程度;二是,用损害赔偿以外的方式对受害人损失赔偿的分配。具体对《侵权责任法》中23条24条33条87条的规定作了比较分析。
在学生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结合侵权法的规定以及自己的学习体会,纷纷向三位教授请教。

杨立新、姚辉、王轶三位教授均不同程度地参与、见证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发展动态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此次三位教授做客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使相关专业的学生对《侵权责任法》有了更为直接和透彻的认识。与此同时,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独墅湖畔法学讲坛”也多次由王利明教授等人围绕《侵权责任法》进行演讲,中日侵权责任法的知名学者也来学院与学生交流,国际学院法律专业中已初步形成了“侵权法”的特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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