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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日,小朋友彬彬入某幼儿园,每天由校车接送。2006年11月11日下午放学后,校车将学生送到了目的地,此时,幼儿园教师带彬彬及其它学生下车,下车后,彬彬见家人尚未到场迎接,即从老师手中挣脱后横过道路,被严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三轮车撞倒致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老师、彬彬二人共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彬彬伤后,至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106.83元,还要继续治疗。之后,幼儿园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彬彬父母不要求严某某赔偿,认为幼儿园未尽管理、保护之责,致彬彬受伤,应该全额赔偿医疗费及其它各项损失合计10000元。被告幼儿园辩称,监护人未及时到约定目的地接原告,自身亦有责任。幼儿园只同意赔偿原告合理费用中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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