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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小学生在厕所门口被同学推倒撞伤案
2013/3/26
原告罗晓丹,女,十三岁;法定代理人:罗宇春、赵华容(罗晓丹父母);被告:龙泉小学和赵某、孙某,女,十一岁。2012年10月13日晚上8点35分,原告罗晓丹在晚自习课间去龙泉小学学生厕所上厕所时,在灯光昏暗人潮拥挤的厕所门口被旁边互相打闹嬉戏的同学赵某、孙某推倒撞上厕所洗手台,后送去医院检查为锁骨骨折。罗晓丹在2012年10月13日至2012年11月16日期间在南充市中心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期间她在外地工作的母亲停工一直照料,共计医疗费为27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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