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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4日,大年初一。唐某向金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买了礼花,点燃礼花后发生横向爆炸,双手被炸伤。同年6月,唐某以侵害健康权和身体权为由,将销售礼花的金煌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及生产礼花的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和永兴花炮厂告上法庭。经沙坪坝区法院调解,被告向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万多元。家住沙坪坝区的阳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也在当晚被烟花炸伤双手和脸部,评定为7级伤残,生产和销售该烟花的也是唐某案中的两被告。法院审理认为,花炮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烟花爆竹系质量合格的产品,烟花燃放过程对阳某造成损害事实本身说明烟花质量存在问题,应对阳某的损害后果负责;阳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原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花炮厂赔偿阳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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