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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租赁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害案
2013/4/2
平安公司系某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提供汽车租赁业务。2011年9月初李某因出差需要,遂租赁该公司小汽车一辆,因李某没有驾照,平安公司提出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为其代驾,并收取相应的代驾费用。然而,在出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害,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理赔后,还剩1万元赔偿款未赔付,对于该1万元由平安公司承担还是承租人李某负担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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