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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于2010年10月21日晚7点单独外出散步,不料被迎面驶来的一辆汽车撞倒,头部触地。肇事司机立即将其送入就近医院抢救。经医院查证属于轻微脑震荡,不需要住院。医生开了一些药物,陈某当晚就回家了。但是回到家后,陈某一直觉得不适,家人认为有异常,立刻送其到广州市医院。可是还没来得及到医院,陈某就不幸,大出血死亡。这是让所有人始料未及的,明明医生都说没事可以出院了,为什么还会死亡。陈某家人一纸状书将医院告上法庭。然而医院当时的诊疗书证明当时确实只是轻微脑震荡。后来根据权威部门的解剖调查,陈某的头部血管与常人有异,易大量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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