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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渤海养殖场开始在其承包的养殖滩涂内投养杂色蛤苗270余吨。同年4月下旬开始,辽宁营口盐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用两艘作业量为每小时80立方米的搅吸型挖泥船将其纳潮库中的沉积淤泥挖出,掺入海水搅吸后,排放到海里。排放地点距渤海养殖场75公里。7月中旬,排放入海的泥浆逐渐漂移至渤海养殖场的养殖滩涂,养殖滩涂出现大量悬浮泥浆,杂色蛤开始死亡。渤海养殖场组织人力进行了抢救。由于悬浮泥浆逐渐增厚并扩散,杂色蛤继续死亡。9月中旬,渤海养殖场投养的270吨杂色蛤全部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对本案涉及的养殖区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结论是:1996年6月前后,团山镇北海滩涂养殖区出现的大量泥沙沉积物系来自盐业公司排泥,使该水域悬浮物浓度超过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大量沉积泥沙覆盖滩面,导致菲律宾蛤仔掩埋死亡。全国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审定后确认:盐业公司纳潮库于1996年间集中清淤排泥是主要污染源,是渤海水产养殖场及周围海域悬浮物严重超过《渔业水质标准》的主要原因。水中浮泥在该养殖场大量、迅速沉积,是造成贝类大量死亡的重要原因。1996年12月17日,渤海养殖场以盐业公司清淤排泥造成其贝类死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盐业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3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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