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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建塘江水库,水域面积1400亩,可蓄水400万立方米。自1971年以来,进行淡水鱼、虾、蟹类养殖,同时还担负周巷、杭州湾两镇6万亩旱期灌溉任务。按照“以库养库”的管理模式,原告慈溪市建塘江水库管理所投资进行水产养殖。在2001年5月7日,原告按慈溪市水利局的18号文件所下达的蓄水任务,从八唐江内翻水入库,至5月8日上午10时止,共翻水约12万立方米。5月14日,出现大量鱼死亡。2001年5月19日受宁波市渔业环境监测站、慈溪市水产局委托,宁波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对污染情况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三被告的污水池和排污口6个点的硫化物、氰化物、总铬、总汞等均严重超标。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三被告,影响八唐江水质,故从八唐江引水使水库的水质受污染,导致鱼死亡。被告宁波富兰特尼龙树脂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大,时间长,排污量也大。被告慈溪兴安电镀有限责任公司排污量其次。被告慈溪新江涤化工厂规模最小,排量最小。原告为此起诉,法院审理中委托宁波市渔业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鉴定。2001年11月5日宁波市渔业环境监测站作出损害评估书,确认水库受污后总计损失金额436963元。此外,被告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有排污许可证,但有超标排放情况,另两个没有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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