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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7日9时44分,李东环穿过铁路去接母亲李玉仙捎来的物品。10时05分,当李东环取到物品再次穿越铁路时,被由延安至延安南正常行驶的35103次列车在K504+650米处碰撞身亡。经查,在事发路段设置的是工作预留口,在此通道口两侧标有醒目的“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的警示标志。距李东环的死亡地点约100米处设有可供行人及车辆通行的立交通道。原告李玉仙(李东环之母)认为原告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派专人管理监护李东环通行的铁路通道,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铁路运输分公司下属的35103次列车的司机在穿越道口前没有鸣笛警示,应对被害人之死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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