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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洪、郑德平、郑德荣、郑德明、李万明五人,按各自耕种的田卣比例共养耕牛1头,5户轮流饲养。1995年10月30日上午,耕牛在饲养人郑德洪处被郑德平牵去使用。郑德平家因无人会用牛,长年雇许万龙代耕。在耕作休息时,原告楚兰英见牛被拴在自家的山芋地边,去解牛绳时,被发怒的耕牛用角戳伤腹部脾破裂。楚兰英因此住院治疗15天,脾脏被切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为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2807元,护理费150元,营养费240元。1996年1月18日,楚兰英向江苏省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要求郑德洪、郑德平和许万龙三人赔偿,后放弃对许万龙的赔偿请求,要求追加郑德荣、郑德明、李万明等共有人共同赔偿。五被告则分别以自己没有大的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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