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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1日,被告甲广告公司在乙市高楼楼顶设置了大型广告牌。按照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应予更新。1994年9月,被告丙供电局在该地段设置了配线电路,1995年5月,甲广告公司未经工商部门同意仍然继续设置该广告牌,且未经更新或者维修。1995年8月1日晚上,乙市发生了风力为九级的阵性大风,该广告牌被风吹倒,打断了丙供电局设在该处的架空线,随后天开始下大雨,原告王丁骑自行车经过此地,因脚着地,当即触电死亡。其后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供电局的线路安装符合行业规范要求,保护装置运行正常,线路断裂的原因是由于广告牌倒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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