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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文景、张恺逸及吴彩娟系受害人吴渊之妻子、女儿及母亲,被告为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和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景区)。2005年5月5日,原告及受害人一行四人与其他共17人参加了由被告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后天气变阴,原告一行两次建议更改行程推迟进入林区游览,遭到导游拒绝,同时导游坚持下雨不会持续很久的判断将游客带入景区。进入林区后天气状况恶化,导游带队返回避雨,途中受害人吴某被一棵折断的牛尾松砸伤,同行人员随即向景区求助,一段时间后景区工作人员搬来一张桌子,将受害人从林区搬至停车场,15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受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其间景区医生并未出现。当日下午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渊系生前被树干砸压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和血气胸而死亡。牛姆林公司已于案发后支付给受害人亲属2万元、丧葬费2872.2元。随后,原告(即受害人亲属)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康健旅行社及其排除导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疏忽及失职,并为顾及游客安全,缺乏安全意识,盲目自信,对受害人吴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牛姆林景区在预知天气恶劣的情况下未加防范允许游客进入林区,在意外发生后救援不利,扩大了损失范围,同时砸伤受害人的树木归景区管理,因此景区也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处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丧葬费95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85元、死亡补偿费288860元、误工费9654.8元、交通费2406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一审后被告牛姆林景区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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